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第十二条已废止企业应当保证双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本人劳动合同期限内,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