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事务公开,应当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涉及的事项;

(二)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处分职工的情况和理由;

(三)评选劳动模范、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条件、程序、名额和结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