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第三章 企务公开、事务公开第三十四条已废止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事务公开,应当公开下列内容:(一)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涉及的事项;(二)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处分职工的情况和理由;(三)评选劳动模范、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条件、程序、名额和结果。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