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

劳动者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失业的,可以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