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废止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恢复其工作,并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职工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为上款原因不愿恢复工作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除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外,应当给予本人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全部应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种劳动报酬总和两倍的赔偿。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