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对方签约要求或者故意拖延平等协商的;(二)在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对方提供所需资料的;(三)不当变更或者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四)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