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双方所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就下列事项予以明确:

(一)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金的责任承担;

(二)未与被派遣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

(三)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赔偿的责任承担;

(四)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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