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会条例第三十九条已废止职工因要求建立工会、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所在单位恢复其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本人不愿意恢复工作的,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给予本人年收入两倍的赔偿。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