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求职与用工第九条已废止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下列劳动者:(一)未满十六周岁的;(二)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除外);(三)未领取《求职证》或《失业证》(《下岗证》)的。法律、法规对招用劳动者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