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下列劳动者: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除外);

(三)未领取《求职证》或《失业证》(《下岗证》)的。

法律、法规对招用劳动者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