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劳动权益保障第十四条已废止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职工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