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企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级工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一)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建立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非法撤销、解散、合并工会的。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