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已废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