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
29,751 部 · 11,150 部有全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司法解释。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个人信息» 命中 640 部
党内法规里还有 5 部提到«个人信息»去看 →
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另一套规范体系,不与国家法律位阶比较,单独检索。
税务部门文件里还有 19 篇提到«个人信息»去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财税文件、部门规章等。属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效力位阶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地方法规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1月28日29 条
- 地方法规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10月11日43 条
- 第十六条(一)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 地方法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7月29日107 条
- 地方法规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8月3日41 条
- 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11月25日78 条
- 地方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11月30日47 条
- 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尚未生效地方法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6年5月28日63 条
- 地方法规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8月4日53 条
- 地方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5月26日68 条
- 地方法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5月31日60 条
- 第五十八条(一)泄露服务对象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 第十六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要求提供服务,尊重服务对象的个人意愿,保护服务对象隐私和个人信息,及时为服务对象建立相应的服务档案,客观记录服务过程,不得泄露服务对象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资料。
- 第二十八条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签署医学证明文件,应当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服务对象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以及有关资料,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