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网信、新闻出版、教育、电信、公安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涉及儿童的网络环境治理活动,加强对儿童个人信息数据的安全保护,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网络素养与网络安全教育,引导正确选择和使用网络资源,自觉抵制不良信息侵害。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儿童养成良好上网习惯,预防儿童沉迷网络。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