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维护网络文明,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二)不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侮辱、诽谤、威胁他人或者虚构事实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造谣不传谣,不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等;

(三)不在网络上散布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民族歧视等有害信息,不转发、转载违法和庸俗信息;

(四)其他维护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