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人日常经营活动和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管,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重大矛盾纠纷;建立物业服务人信用评价机制和服务项目考核制度,对物业服务人进行信用评价和服务项目考核,信用评价和服务项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负责监督查处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行为。
(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私搭乱建、违规占用和毁坏绿地、擅自伐移树木,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乱堆杂物的监督管理,查处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小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物业管理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四)公安机关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防范,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破坏消防等设施设备、违规停放车辆、泄露和出售业主个人信息以及非法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养犬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五)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物业价格管控,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