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第十条有效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拨打商业性电话、邮寄商品以及上门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同意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经营者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注明消费者个人信息来源和退订方法。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上门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出示授权文件和表明身份的证件,并以书面等有效方式向消费者告知推销商品的功能、特性、型号、价格、售后服务和经营地址等内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