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五)违法泄露吸毒人员个人信息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