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1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3月1日
- 条文数
- 2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12月26日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是指遵循儿童优先理念,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的城市建设相关活动。
(一)给予儿童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儿童人格尊严;
(三)保护儿童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儿童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发展和改革部门、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统筹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推动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和计划,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医疗保障、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公益组织和个人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公益宣传活动,传播儿童优先理念,营造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良好社会氛围。
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应当建设体现儿童友好内涵、代表扬州儿童友好城市形象的标志体系。
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合理布局儿童友好空间。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儿童需求,合理配置教育设施用地,科学布局并规划设计适宜儿童使用的公共空间。
教育、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网信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履行职责所涉及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相关指引和规范,建立本部门监测评估指标体系。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以技术支持、公益赞助、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项目、场地和活动,可以依据相关指引和规范实施有偿冠名或者接受赞助。
鼓励和支持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产业发展。
鼓励政府部门、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等在儿童发展各领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开展合作。
学校、幼儿园应当发挥协同育人的主导作用,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社会应当给予全面育人有效支持。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儿童对家庭建设的意见,鼓励引导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家庭事务,营造平等和睦的家庭环境。
(一)用于儿童休憩、游戏、亲子活动的活动空间;
(二)用于儿童阅读、开展科学知识、专业技能知识学习和文化交流的学习空间;
(三)用于儿童开展动植物认知、科学实验、劳动体验、工艺制作、文学艺术作品展示的社会实践空间;
(四)供儿童使用的步道、自行车道、篮球场、体育健身器材等体育休闲游乐设施和场地;
(五)母婴室、婴儿护理台、儿童座席以及方便婴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无障碍设施等适儿化公共设施和标识;
(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儿童救助系统、搜寻走失儿童安全警报系统、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设备和标识;
(七)其他儿童友好空间建设。
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儿童生理和心理需求,在功能、尺度、色彩和声、光、温度等物理性能,以及安全卫生、生态环保等多个维度提供保障,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
新建的综合性公园、面积较大的社区公园应当配建儿童专门活动区域。有条件的公园、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场所可以根据儿童身心特点,因地制宜开展适儿化改造,满足儿童活动交流、娱乐游戏、亲近自然等多元活动需求。
儿童友好出行系统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推进街区、社区慢行系统的建设和完善,方便儿童到达学校、社区公园或者其他服务设施,慢行系统应当与城市公共交通顺畅衔接,并与各类儿童服务设施、儿童活动场地等一体化设计;
(二)对途经学校、幼儿园的公交线路进行优化调整,增加上学、放学时段公交车班次,根据需要、具备条件的可以开通亲子公交专线;
(三)在具备条件的社区(村)、学校、幼儿园出入口设置家长等待区和儿童过街专用通道、停车场和接送中心;
(四)对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交通路口按照儿童出行特点优化交通信号配时,加强对上学、放学时段周边道路的拥堵监测和交通秩序管理,必要时采取限行、限速、临停等措施;
(五)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以及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可以依据国家相关规范采用色彩醒目、富有趣味的设计。
教育、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及其周边环境污染、占道经营、占用消防车通道、违法制售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产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等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持校园及周边环境卫生和安全。
中考、高考期间,有关部门应当在特定区域实施道路交通和噪声管理措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确保正常运行;推进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教育部门的监控和报警平台,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推动学校、幼儿园安装空调,鼓励学校配置适宜学生午休的设施。
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教育服务工作:
(一)开设生命、健康、国防、科技、食品安全、防灾减灾、防溺水、网络安全、性教育等教育课程;
(二)合理配置心理辅导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知识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评估、预警和干预工作机制,关心引导出现行为偏差、心理障碍的学生,及时与其监护人沟通,并保护学生隐私;
(三)保障学生的课间休息活动时间;
(四)保障体育、美术、音乐、劳动等课时;
(五)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每年至少举办一场体育运动会;
(六)组织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成长发展的文体和社会实践活动,建立记录儿童友好成长经历制度;
(七)按照规定开展学生体质监测与评价。
推动传统体育健身项目和新兴体育健身项目进校园。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体育、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单位应当为儿童开展下列健康服务:
(一)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及干预;
(二)加强儿童残疾早期预防筛查,针对近视、肥胖、脊柱侧弯、龋齿、功能障碍等儿童常见病采取预防、治疗措施;
(三)开展儿童孤独症早期筛查及干预;
(四)加强儿童心理咨询及精神(心理)科门诊建设;
(五)加强儿童营养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推动开展面向儿童的“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
推进嵌入式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为社区居民提供普惠托育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利用本单位场地或者其他场所,为职工以及周边人群提供婴幼儿托育服务。支持幼儿园延伸托育服务。
儿童周期间,政府举办的旅游景点对儿童给予免门票优惠,政府举办的文化、体育等场馆为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鼓励其他旅游景点和文化体育场馆为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鼓励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图书馆(城市书房)、科技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场馆为儿童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结合场馆特点与学校共同开展活动。教育部门应当与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科学技术协会等部门、单位,共同搭建公共场馆与学校联络交流平台。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会同体育、商务等部门鼓励和引导开发家庭旅游、亲子研学等儿童友好旅游产品,开展儿童文化艺术交流、体育运动赛事等活动,完善配套服务设施,促进儿童友好产业与文旅、体育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国际交流合作,支持世界运河历史文化城市合作组织、扬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扬州公共外交协会等加强世界儿童友好城市合作交流。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网络素养与网络安全教育,引导正确选择和使用网络资源,自觉抵制不良信息侵害。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儿童养成良好上网习惯,预防儿童沉迷网络。
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提升儿童营养水平。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及其食品供应单位、周边商铺的食品安全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民政、教育、医疗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下列儿童福利保障工作:
(一)开设儿童救助保护热线电话,提供政策咨询、权益维护、心理疏导等服务;
(二)按照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原则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建立健全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走访、监护评估、家庭培训和监护保护制度,推进困境儿童社会救助和保障工作。
(四)困境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资助,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五)对残疾儿童提供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免费教育服务;支持在学校设置康复设施,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就近在普通学校、幼儿园接受教育;建立健全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按照规定减免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费用;
(六)低收入困难儿童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登记、监护指导、关爱服务保障等工作。
学校、幼儿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和帮助儿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儿童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国家机关、村(居)委员会、密切接触儿童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儿童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惩治针对儿童的家暴、性侵害等伤害行为。
密切接触儿童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从业人员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