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四条有效处理涉及儿童的事项,应当坚持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并且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儿童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儿童人格尊严;(三)保护儿童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儿童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