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数据条例/第二章 数据资源第十六条有效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严格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具有特定目的以及充分必要性,采取严格保护措施并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并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