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6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8月1日
- 条文数
- 2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5年12月15日吉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26次会议批准 2022年9月20日吉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 202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饲养导盲犬、扶助犬、工作犬除外。
(一)有独户居住的场所,每户限养二只以内犬只;
(二)应当征求居住场所楼上、楼下和左右邻居的意见;
(三)接受免疫接种(犬龄超过90日的犬只进行第一次接
种,以后每满一年再次接种。);
(四)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每满一年需重新申请登记;
(五)将饲养犬只情况向所在社区、物业企业通报。
(一)携带犬只登记凭证;
(二)为犬只束长度不得超过2米(中型犬为1.5米)的绳索;
(三)由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犬只,并主动避让他人;
(四)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携带中型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为犬只戴嘴套或者怀抱犬只;
(五)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时,征得驾驶员的同意,为中型犬戴嘴套,并将犬只怀抱或者装入犬笼、犬袋;
(六)即时清理犬只的粪便和呕吐物;
(七)即时制止犬只攻击、伤害他人。
禁止在独户居所以外的场所饲养、存放犬只。
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客运汽车(船)、火车等轨道车辆。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学校、幼儿园等教育场所;
(三)医院、诊所等医疗场所;
(四)商场、饭店、宾馆、歌厅等商业经营场所;
(五)体育场(馆)、影(剧)院、博物馆等公众文体活动场所;
(六)养老机构等特殊群体活动场所;
(七)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
(八)候车(船、机)室。
养犬人还应当在24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到动物疫病防控机构进行狂犬病检测。
公安机关在接到犬只伤人的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规定及时派出警力处理。对其他投诉、举报,应当在2日内处理,或协调其他部门在2日内处理。
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饲养大型犬或者烈性犬的,应当立即派出警力捕捉或者捕杀。
市城市管理部门在接到饲养犬只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引导和教育市民文明养犬。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遗弃、流浪等犬只的收容场所。
禁止自行掩埋、丢弃和非法买卖、赠与、运输、加工等私自处理死亡犬只的行为。
(一)违反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没收或者捕杀有关犬只,并处以每犬2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五条第一项规定,饲养3只以上犬只的,予以警告,限期5日内处理有关犬只;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并处以每犬2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犬只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或者免疫有效期限届满未重新进行免疫接种的,限期5日内进行免疫接种,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的,没收有关犬只,并处以每犬1000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关于养犬义务和携带犬只外出等规定的,予以警告,警告无效的,处以200元的罚款;未履行看管义务,致使犬只造成交通事故的,养犬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犬只惊吓或者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未立即将被惊吓人或者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未支付医药费等相关赔偿费用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已经按照规定登记、重新登记的,医药费额度500元(含本数)以下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医药费额度5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处以医药费金额5倍的罚款;犬只属于可以饲养但未按照规定免疫、登记、重新登记的,处以医药费金额6倍罚款;犬只属于禁止饲养的,处以医药费金额10倍罚款,3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七)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将伤人犬只送检的,予以警告,限期2日内将犬只送检;逾期未改正的,没收有关犬只,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八)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行掩埋、丢弃和非法买卖、赠与、运输、加工死亡犬只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自行掩埋、丢弃的处以每犬500元的罚款,对非法买卖、赠与、运输、加工死亡犬只的处以每犬3000元的罚款。
公安机关在接到举报后依法进入公民住所检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出示公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一)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相互推诿的,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二)未按规定到达现场处理相关事(案)件的;
(三)对犬只免疫监管不力,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法发放免疫证明的;
(五)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养犬登记或者故意拖延的,对不符合养犬登记条件予以登记的;
(六)违反规定标准收取有关费用的;
(七)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其他执法行为,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养犬人、利害关系人利益损失的;
(八)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
(九)违反规定泄露养犬登记信息致使养犬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本条例所称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包括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机构。
本条例所称大型犬是指犬成年时身高(犬只四足站立时前足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在60厘米以上(不含本数)的犬只。
本条例所称中型犬是指犬成年时身高在40厘米(不含本数)至60厘米(含本数)的犬只。
本条例所称小型犬是指犬成年时身高在40厘米以下(含本数)的犬只。
本条例所称烈性犬种包括:阿富汗猎犬,阿根廷杜高犬,阿里埃日犬,爱尔兰猎狼犬,爱尔兰赛特犬,巴山基猎犬,巴西非拉犬,巴仙吉犬,贝林登梗,比利时牧羊犬,比特犬,边境梗,伯恩山犬,波音达猎犬,川东犬,刺毛犬,大白熊犬,大丹犬,大麦町犬,德国猎梗,德国牧羊犬,斗牛犬,笃宾犬,恶霸犬,俄罗斯高加索犬,法国波尔多獒犬,法国狼犬,加纳利犬,卡累利亚猎熊犬,卡斯特牧羊犬,凯丽蓝梗,克罗地亚牧羊犬,可蒙多犬,猎狐犬,猎鹿犬,灵缇,罗得西亚脊背犬,罗威纳犬,马犬,美国斯塔福郡梗,蒙古细犬,纽芬兰犬,牛头梗,皮卡迪牧羊犬,葡萄牙善泳犬,秋田犬,拳狮犬,萨摩耶德犬,沙皮犬,圣伯纳犬,松狮犬,苏俄猎狼犬,苏俄牧羊犬,苏格兰牧羊犬,塔塔尔牧羊犬,土佐犬,威玛猎犬,西藏獒犬,西伯利亚雪橇犬,雪达犬,寻血猎犬,伊卑萨猎犬,意大利卡斯罗犬,意大利纽波利顿犬,伊利里牧羊犬,英国斗牛獒犬,英国古代牧羊犬,英国马士提夫犬,中华田园犬,中亚牧羊犬,以及经公安机关和畜牧兽医部门联合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其它犬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