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第三节 特定行业经营者义务规定第三十八条尚未生效家政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家政服务人员的身份、健康状况、技能、相关从业经验等信息,不得擅自更换家政服务人员或者降低服务标准。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尊重消费者的生活习惯,不得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与消费者发生纠纷的,应当及时向指派其服务的经营者报告,不得擅自中止服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