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第二章 公共卫生服务第十六条有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要求提供服务,尊重服务对象的个人意愿,保护服务对象隐私和个人信息,及时为服务对象建立相应的服务档案,客观记录服务过程,不得泄露服务对象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