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旅行社、旅游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购物、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提高服务品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旅游者;

(二)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以拦截车辆、纠缠、围堵、尾随等方式向旅游者推销商品或者服务;

(五)非法使用、披露旅游者个人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业组织、学会、车友会、俱乐部、网络社交工具等形式,以及产品销售、教育培训等活动,从事旅行社经营业务。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