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办法/第二章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第十六条有效禁止利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下列活动:(一)非法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二)采集与本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无关的信息;(三)非法采集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