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网络保护第六十七条有效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及其监护人同意,信息处理者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信息处理者应当确保其掌握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对知悉的未成年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