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及其监护人同意,信息处理者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信息处理者应当确保其掌握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对知悉的未成年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