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
- 制定机关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12月17日
- 施行日期
- 2026年1月1日
- 条文数
- 3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10月30日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热线,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由12345电话、网站、微信、电子信箱等组成的“7×24小时”便民服务平台。
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下同)负责本辖区诉求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明确具体协调推进的部门,推动解决诉求问题。
市热线主管部门所属热线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市热线日常管理工作,并具体指导县(市)区热线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县(市)区热线主管部门及其热线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热线管理和诉求办理工作。
第二章诉求人权利与义务
诉求人提出诉求不受非法干预、压制和打击报复,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受非法干扰,涉及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依法予以保护。
诉求人有权获知诉求事项的受理情况、承办进度和办理结果。对逾期未获知办理结果或者存在争议的事项,有权要求承办单位作出说明。
诉求人应当配合诉求办理工作,尊重工作人员,维护工作秩序,客观评价诉求事项办理情况。
第三章受理与办理
对热线工作人员态度生硬、作风粗暴、敷衍塞责等不规范的服务行为,诉求人有权投诉举报。
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完善诉求分办规则,健全诉求事项派发工单目录并实行动态更新。对办理职责明确的诉求事项,按照派单目录分派;对难以确定承办单位的诉求事项,由市热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协商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报市政府研究解决。
(一)应当通过110、119、120、122等紧急服务热线处理的紧急事项,即时转至相应热线或者告知诉求人相应专线。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项,及时通报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启动应急工作机制;
(二)缺少必要材料的,通知诉求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相关材料;
(三)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法定途径解决和已进入信访渠道办理的事项,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的,向诉求人做好解释工作,告知诉求人相应渠道;
(四)正在办理或者办理完毕,且诉求人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提出同一诉求事项的,告知诉求人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
(五)处理诉求过程中,超出承办单位职责范围的诉求,告知诉求人通过属地热线、市场、社会等其他渠道解决;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做好劝导、教育工作,告知诉求人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及相应后果。
(一)及时联系诉求人,听取诉求人意见建议,了解诉求具体情况;
(二)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办理诉求。对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解决的,向诉求人做好解释工作;确需依法延长办理时限的,向诉求人说明办理进度、办理措施以及办理时限,并通报热线工作机构;
(三)诉求办结后向诉求人反馈办理结果,征求诉求人意见,并向热线工作机构反馈办理情况;
(四)因诉求人不配合或者无法与诉求人取得联系导致诉求无法办理的,提交证明材料,经热线工作机构审核后终止办理。
第四章监督与考评
(一)超出办理时限未办理的;
(二)诉求人多次或者集中反映且承办单位未作出合理处置的;
(三)属于职责范围但拒不接收转办事项的;
(四)热线知识库更新不及时或者更新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对承办单位办理热线事项情况定期评价并通报。对热线工作评价结果差、推诿扯皮的诉求事项,通过督查督办、提级办理等方式推动有效解决。
第五章信息应用与保障
承办单位应当指定专人统筹协调本单位知识库更新维护工作,并按下列要求向热线工作机构提交信息:
(一)主动报送工作职责、权责清单、服务事项、联系方式、对外服务时间等信息;
(二)对于与社会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新政策,除紧急或者涉密等政策外,应当在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前一个工作日上传至知识库,并配合提供专题培训或者相关政策配套解读信息;
(三)针对热点问题、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应当及时报送应答口径;
(四)提供常见诉求事项受理模板,统一受理标准、办理流程、办结标准和相关依据;
(五)对于知识库存在错漏信息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热线工作机构系统自动提醒后二十四小时内补齐或者修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针对高频共性诉求,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对持续时间长、解决难度大的诉求开展专题研究,制定系统性解决方案,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推动问题源头治理与长效解决。
市热线主管部门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大模型等新技术,拓展热线平台功能,探索智能问答、智能填单、智能回访、智能分析等应用场景,提升智能化辅助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诉求办理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及时发现问题,主动解决问题。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对诉求人服务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或对诉求人实施威胁、刁难或者打击报复,非法干扰诉求人正常生活、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对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诉求事项拒不办理,或者推诿、拖延办理的;
(三)办理诉求事项虚报、瞒报或者虚假办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有关个人信息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听取诉求人诉求或者处理意见未及时告知诉求人的,未按时办理或者未反馈意见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