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等是诉求事项的承办单位,依法履行诉求办理职责。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