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考评第二十条有效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热线主管部门进行督办:(一)超出办理时限未办理的;(二)诉求人多次或者集中反映且承办单位未作出合理处置的;(三)属于职责范围但拒不接收转办事项的;(四)热线知识库更新不及时或者更新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五)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