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1月1日鞍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鞍山市群众诉求办理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