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考评第二十一条有效市热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热线工作考评机制,加强对考核评价结果的综合运用。热线工作机构应当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征求诉求人对诉求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的意见,并对承办单位的办结率、满意率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对承办单位办理热线事项情况定期评价并通报。对热线工作评价结果差、推诿扯皮的诉求事项,通过督查督办、提级办理等方式推动有效解决。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