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第三章 受理与办理第十七条有效承办单位按照“接诉即办”原则办理诉求事项,应当自接到转交诉求事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无法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当在办结时限内申请延期,诉求事项办结累计不超过两个月。法律法规对办理时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