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热线工作保障,将热线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