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第三章 受理与办理第十八条有效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诉求办理审核机制,对承办单位反馈诉求的办理过程、办理结果和与诉求人沟通回访情况进行审核,符合办结标准的予以结案;不符合办结标准的予以跟踪或者退回继续办理。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