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考评第二十二条有效热线主管部门可以与同级监察机关建立问题通报机制,在督办长期未办结件、多次退转件、不满意件等过程中,承办单位可能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通报。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