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热线主管部门可以与同级监察机关建立问题通报机制,在督办长期未办结件、多次退转件、不满意件等过程中,承办单位可能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通报。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