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热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督查督办、监督评价本行政区域内热线的管理和诉求办理工作。

市热线主管部门所属热线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市热线日常管理工作,并具体指导县(市)区热线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县(市)区热线主管部门及其热线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热线管理和诉求办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