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5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8月1日
- 条文数
- 3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江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
(2025年5月28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和同级军事机关动员部门组成的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军事设施保护日常工作,协调、督导有关部门履行军事设施保护工作职责。
军事设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非法提供或者以窃取、刺探、收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军事设施秘密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国防动员、国家安全、公安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网络平台、信箱等举报方式,保障举报渠道畅通,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保护范围
前款所称的未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和军用输油、输水、输气管道(以下简称军用管线)以及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安全保护范围等。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或者调整,应当在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兼顾当地经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军事设施性质、地形和当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情况划定、撤销、调整。
(一)由于军事禁区面积较小等原因,仅在禁区内采取防护措施,不足以保证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
(二)军事禁区内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保护情形。
军事禁区外沿与军事管理区相连,且军事管理区范围能够保证军事禁区安全的,一般不再划定安全控制范围。
军用管线以及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等军事设施,有安全保护范围需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护管线、公路、铁路等设施的规定划定安全保护范围。
标志牌、安全警戒标志、界线标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制作设置并定期检查维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军事设施保护警示标志的设置,不得损坏、搬移标志牌、安全警戒标志、界线标志。
第三章保护措施
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潜航器等进入军事管理区,应当经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批准。
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依法划设的管制空域内,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周边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应当事先征得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同意。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周边已存在的超高超近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以及军事设施管理单位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处理。
在水域军事禁区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妨碍军用舰船行动、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但是,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有关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禁止从事水产养殖;从事捕捞或者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军用舰船的战备、训练、执勤等行动。
禁止实施私自开启封闭的作战工程、破坏作战工程的伪装、阻断进出作战工程的通道等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内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的保护,适用前款规定。
(一)修建影响机场通信、导航的设施;
(二)修建超出机场净空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灯光、标识或者物体;
(四)升放飞艇、滑翔机、动力伞、风筝、孔明灯、气球以及其他升空物体或者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
(五)烧荒,焚烧秸秆、垃圾,燃放烟花爆竹以及排放其他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烟尘、粉尘、火焰、废气等;
(六)种植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植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
军民合用机场以及由军队管理的保留旧机场的净空保护工作,适用前款规定。
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存在不超出机场净空标准的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设置、维护飞行障碍标志。
(一)破坏、损毁管线,擅自拆卸、开启、关闭附属器材,或者移动、损毁、涂改管线标志;
(二)在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钻探、爆破、挖砂、取土、采矿、采石,倾倒垃圾、腐蚀性物质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在水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抛锚、拖锚、拖网捕鱼、炸鱼或者挖砂、挖泥、采石;
(四)在架空线路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烧荒,堆放垃圾、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影响安全的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军用管线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破坏、损毁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或者擅自移动、拆卸配套设备、器材;
(二)在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从事爆破、挖砂、取土、挖沟等作业;
(三)在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修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仓库;
(四)擅自修建横跨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的道路、管线或者超高超重运输车辆横跨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第四章协作共管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
(二)毗邻军事设施安排改变地形地貌、影响电磁环境、开发地下空间、开辟旅游景点、安装探测监控设施等可能影响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建设项目;
(三)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可能涉及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
在重要军事设施的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
征求意见未达成一致的,由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协调,必要时组织评估,经协商仍未达成一致的,报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协调处理。
受委托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检查,发现可能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委托单位报告。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了解掌握军事设施周边建设项目等情况,发现可能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和军事机关动员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