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四章 协作共管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开辟旅游景点,应当避开军事设施。确实不能避开,需要将军事设施拆除、迁建或者改作民用的,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和战区级军事机关商定,依法办理报批手续。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