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下列可能涉及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书面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

(二)毗邻军事设施安排改变地形地貌、影响电磁环境、开发地下空间、开辟旅游景点、安装探测监控设施等可能影响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建设项目;

(三)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可能涉及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

在重要军事设施的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