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建造、设置影响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使用效能的设备和电磁障碍物体,不得从事影响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的活动。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内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的保护,适用前款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