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确定、撤销、变更及其范围的划定、调整,以及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撤销、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或者调整,应当在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兼顾当地经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军事设施性质、地形和当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情况划定、撤销、调整。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