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四章 协作共管第二十四条有效对于军事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的军事设施保护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军事机关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由同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协调军地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落实。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