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当地居民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是不得从事爆破、射击以及其他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