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四条有效禁止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和车辆、船舶、潜航器等进入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确需进入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有关军事机关批准,并由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实施检查、登记,限定活动时间、范围和路线;必要时,由军事设施管理单位派员监督。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潜航器等进入军事管理区,应当经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批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