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四章 协作共管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依法审查通过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征求军事机关意见的情况;对未按规定征求军事机关意见的,应当要求补充征求意见;建设项目内容在审批过程中发生改变,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应当再次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征求意见未达成一致的,由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协调,必要时组织评估,经协商仍未达成一致的,报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协调处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