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范围第十三条有效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应当设置标志牌,陆地、水域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外沿应当设置安全警戒标志,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应当设置界线标志。标志牌、安全警戒标志、界线标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制作设置并定期检查维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军事设施保护警示标志的设置,不得损坏、搬移标志牌、安全警戒标志、界线标志。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