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依法划设的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