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林业、保密、国家安全、通信管理、民航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