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划定陆地、水域军事禁区范围的同时,可以在其外围划定安全控制范围:

(一)由于军事禁区面积较小等原因,仅在禁区内采取防护措施,不足以保证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

(二)军事禁区内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保护情形。

军事禁区外沿与军事管理区相连,且军事管理区范围能够保证军事禁区安全的,一般不再划定安全控制范围。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