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和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军用管线以及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等军事设施,有安全保护范围需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护管线、公路、铁路等设施的规定划定安全保护范围。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