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范围第十二条有效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和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军用管线以及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等军事设施,有安全保护范围需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护管线、公路、铁路等设施的规定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